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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各类项目备案、审批、核准所需要的资料?

252 2024-03-30 09:15 admin

一、发改委各类项目备案、审批、核准所需要的资料?

项目备案、审批、核准需要的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文件中都有详细说明。第19号令指的是内资企业,第22号令指的是外资企业。

同时,各省也根据各省的实际同样出台了核准、备案暂行办法。

我现在根据江苏省的文件说明一下各类项目审批时所需提供的资料:

备案类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项目备案申请表(全省统一格式)

2、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核准类项目

(一)内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外资企业核准项目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4)环境影响评价(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外方投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7、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审批类项目分三步走:

第一步,《项目建议书》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3、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建议书》的批文;

4、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第三步,《初步设计》批复,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

1、业主申请立项报告;

2、具有相应级别、专业、服务范围的资质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

3、《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文;

4、专家论证纪要;

5、工程预决算、施工图及概算等

二、项目核准与立项审批区别?

有四点区别。

一是行政许可的性质不同,核准是属于备案范畴,立项是属于审批范畴。

二是对象不同,核准的对象是社会投资项目,立项他对象是政府投资项目。

三是内容不同,核准的内容是对行业准入进行把关,主要看资质、技术和实力,立项的内容是对政府投资进行把关,主要看规模、投资和财政承受能力。

四是流程不同,核准是一次性提交材料进行批复,立项是分阶段进行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三个阶段。

三、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核准制与审批制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其次,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备案制,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核准制,还是备案制,企业都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第四、国家已颁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共涉及13大类,67个方面的项目。其中,除需国家核准的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2项,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8项。省发改委按照《决定》要求,研究提出了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特别是对18项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本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方便企业的原则,划分了省、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四、矿山建设项目属于核准项目还是备案项目?

矿山建设项目属于核准项目。因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属于需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而环评文件的审批方式中核准和备案是两种不同的方式,矿山建设项目属于应该进行环评核准的项目。此外,矿山建设项目通常规模较大,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影响也较大,需要经过较为严格的核准程序以确保其对环境和社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得到控制。如果是新能源、农业等一些小型工程项目,则属于备案项目。备案项目是指对环境影响较小或者属于确定性环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直接进行审核备案,不进行听证和评议程序,时间和流程相对简化。

五、旅游项目开发是备案还是核准?

旅游项目开发是备案还是核准?你好!旅游项目开发现在应该属于备案。

“备案制”是指:企业只要将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交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即可。

“核准制”是指:企业需要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的资料报与相应的政府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否则不予立项的制度。

现在国家对核准项目已经实行权力下放,只有外资项目是核准,内资项目在基层(省市区县)都是备案,用途上都有法律效力。详细可咨询当地的发改局或经委。

六、项目立项、核准与备案的区别?

项目立项是指经过审查、审核后,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决定开展一项事业性工程、经费项目,并给出正式文件,以便于推进该项工程的实施。核准是指对立项的项目,经过预算审查、评审等程序,确定投资规模、资金来源、项目实施主体,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正式决定实施项目,并给出正式文件。备案是指把审批批准的文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将该文件予以备案,以便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七、储能项目需要核准还是备案?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新型储能实行备案管理,并针对新型储能项目特点提出项目备案的建设内容应包括项目采用的储能技术路线、应用场景、主要功能、技术标准、环保安全等。从征求意见稿看,新型储能项目将实行项目属地备案,具体的备案管理要求需要各级地方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八、建设项目核准和备案区别?

区别在于:

1、范围不同:

项目备案: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项目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2、内容不同:

项目备案:备案审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 政府审批或核准而不应进行备案项目。

项目核准:项目核准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申报材料不同:

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项目单位法人工商登记证明。

项目核准:项目核准需申报的材料有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九、新能源项目属于核准还是备案?

简单的说,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一般程序是批项目建议书、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开工报告三个步骤。

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这个主要依据是“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在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不在目录之内的项目实行备案制。

十、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是否需要税局备案或审批吗?

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不需要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即可。

根据国税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企业应当留存备查以下材料: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备查自出具行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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