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可行使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
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
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二、《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尊重学生平等受教育权的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29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三、九年义务教育法与体罚有关的法律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四、教育法第几条规定教育和宗法分离?
第八条
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和宗法分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扩展资料
《教育法》的颁布是关系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件大事,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教育制度,维护教育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加速教育法制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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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育法规是指的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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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什么是教育法律救济?
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救济以纠纷存在为基础,以损害为前提,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2.教育法律救济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3.从一般意义上讲,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有诉讼渠道和非诉讼渠道。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从教育申诉的类别上看,教育申诉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上的申诉。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分为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请重新处理的申诉。具体分为行政诉讼中的申诉、民事诉讼中的申诉和刑事诉讼中的申诉。非诉讼上的申诉的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是向纪律检察委员会的申诉,政府检察部门的申诉,又可以是向权力机关的申诉,还可以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的申诉等。
4.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属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5.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6.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和制度。
7.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